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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付影片投资款,侵占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对公司应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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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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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代付影片投资款,侵占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付,接受投资款的一方在需退还投资款时因无力履行而与代付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抵押协议,法定代表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是否应为公司所有?如有侵占是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乙是甲电影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甲与丙电影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电影,甲出资2000万元。签约后,乙向丙转账2000万元,备注代甲付影片投资款。因为创作分歧,2021年7月,甲与丙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丙退还甲投资款2000万元。同年8月2日,丙与乙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因丙无法退还乙影片投资款2000万元,同意将自有房产抵押给乙。2022年5月,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法院裁定将抵押房产按第三次拍卖价1800万抵偿给乙,抵顶全部债务,该房产自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
2022年9月,未经甲同意,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自丙出受偿房产转让给丁,转让价1700万元。丁向乙足额支付转让款,但乙未向甲转付。
问题
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向甲转付售房款是否损害甲的利益?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首先,甲与丙签订影片投资合同,乙向丙转款2000万元,备注写代甲付影片投资款,乙系代甲履行合同义务。作为甲的执行董事,乙的前述行为系履职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法律效力应由甲承受。基于此,甲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其次,丙因与甲签订解除协议,负有退还2000万投资款的义务,但因无力履行,故以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尽管签订抵押担保的当事人是乙,但如前所述,甲系丙的债权人,因此,乙与甲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仍有履职的性质,实际权益承受者仍是甲。
再次,法院裁定将抵押房产以1800万的价格抵偿给乙。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处分该处房产,以17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丁,且自丁处取得1700万转让款。基于上述分析,乙系履职行为,签订抵押合同及房屋转让合同所得利益应由甲享有。乙擅自转让房产并隐瞒所得转让款的事实,乙的前述行为侵占了本属于甲的财产,损害了甲的利益。
最后,前述行为发生时,乙系甲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作为甲的执行董事,对甲负有忠实义务,售房所得售房款本属甲的利益,乙以隐瞒转让行为的方式侵占转让款,违反忠实义务,对甲应负赔偿责任。
参考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728号民事判决书